logo圖片

網站地圖

字級設定


 現在位置:  首頁 / 消息管理 
一般公告-轉知「擔任詐欺犯罪共犯之民、刑事責任」
首頁 列表 開新視窗 前往友善列印頁面
點擊 複製連結 開新視窗 分享至Facebook平台 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 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平台

按民法第184條、第185條規範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,不論行為人年齡,實施詐欺或幫助詐欺行為,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;同時,民法第187條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,另規定法定代理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依民法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內容,第12條規定民法上成年人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,意即實施詐欺或幫助詐欺行為時,未滿18歲者,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;滿18歲者,為完全行為能力人,將獨立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

相關連結

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專區


發布時間: 2023-02-08 15:03:11
發布單位: 造橋國小教導處


地址:苗栗縣造橋鄉造橋村14鄰3號 電話:037-542686 傳真:037-540393
最後更新時間:2023-03-22
回頂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