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公告-轉知「擔任詐欺犯罪共犯之民、刑事責任」
按民法第184條、第185條規範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,不論行為人年齡,實施詐欺或幫助詐欺行為,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;同時,民法第187條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,另規定法定代理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依民法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內容,第12條規定民法上成年人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,意即實施詐欺或幫助詐欺行為時,未滿18歲者,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;滿18歲者,為完全行為能力人,將獨立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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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專區
發布時間: |
2023-02-08 15:03:11 |
發布單位: |
造橋國小教導處 |